医美项目中途临时加价,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吗?(医美项目后悔清单) ypxx.net

面诊沟通、方案确认、费用谈妥之后,求美者和医美机构确定好总价,甚至已经签署服务协议、缴纳全款,进入手术室之后,医生或者助理临时告知,求美者面部条件特殊,原定方案材料不够、需要增加项目,不加钱就没法完成手术,要么停止手术,要么当场补交高额费用。这种术中临时加价的情况,是医美纠纷里非常恶劣的套路,很多求美者躺在手术台上,局部已经完成麻醉,进退两难,害怕终止手术会留下创面损伤,只能被迫扫码支付额外款项,事后越想越不合理,想要追回这笔被迫支付的费用。而医美机构通常的抗辩理由是,术中发现求美者实际情况和面诊评估不一致,属于诊疗必要调整,增加项目是为了保障最终效果,费用理应另行收取。

想要厘清这个问题,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求美者和医美机构术前已经达成一致的服务内容、项目清单、总价款,属于双方合法成立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案完整提供医疗服务,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增加收费项目。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果机构提前在合同里埋下条款,写明 “医生有权术中调整方案,调整产生费用由消费者另行承担”,没有对这条内容向消费者作出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能作为加价依据。

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真正基于医疗紧急风险,不调整方案会直接危及求美者生命健康,属于医疗突发情况;另一种只是单纯为了提升效果、增加盈利的商业性加项。司法实践中,只有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医疗情形,医生基于诊疗规范必须紧急调整方案,才有可能酌情支持合理费用;单纯出于美观优化、弥补面诊评估疏漏而临时加项目,不属于法定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的理由。面诊本身就是医美机构的义务,医生本就应当在术前通过面诊、影像检查充分评估求美者面部基础,预判手术当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因为机构评估不专业、流程疏漏带来的成本风险,理应由机构自行承担,不应当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术中胁迫式加价,本身还可能构成胁迫,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求美者在麻醉状态下、手术过程当中,选择空间被严重限制,害怕手术中断造成伤害,在此情形下支付的额外款项,属于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付款行为,满足撤销的法定条件。一旦付款行为被撤销,机构需要返还该笔加价款项。但想要认定胁迫,证据是关键,手术室内部大多没有对外公开的监控,很多当事人很难直接证明医生在手术台上要求加价的对话内容,比较可行的取证方式是术后第一时间和机构工作人员微信沟通,复述术中加价经过,引导对方承认事实,同步保存缴费记录、转账备注、项目清单对比材料。

很多求美者遇到这种情况,容易走入两个极端,一是当场激烈拒绝,导致手术中断,创面暴露引发感染风险;二是不加思考直接交钱,事后不取证,维权无门。比较稳妥的处理方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先留存沟通记录,优先保证人身安全,保留异议,明确备注该笔费用是被迫支付,不认可加项收费合理性。后续维权可以同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机构诊疗流程不规范,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加价款项。另外提醒大家,正规医美机构所有调整方案,都应当在术前沟通确认,签署补充知情同意文件,绝对不会在麻醉之后、手术进行当中临时谈价格。术中加价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违背医疗服务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有权拒绝没有提前约定的额外收费项目,已经被迫支付的,符合条件可以依法追回。

律师简介:

邓磊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市百瑞(西安)律师事务所青委会主任。熟悉医美业务范围,擅长消费者维权、退一赔三、医美侵权、合同欺诈等案件,熟知医美消费者维权领域的证据保存的各项流程,长期研究《医疗美容服务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陕西医美行政处罚司法判例,执业理念:秉持严谨务实、客户为本的执业原则,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