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拒结婚登记被判返还彩礼 转账备注引发争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大额礼金的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是情侣,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恋爱期间,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支付了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这些款项被李某退回后,张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
后来,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且双方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费用。张某表示,他在恋爱期间向李某支付的财物均是以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较大额度的转账均按李某要求备注了“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但李某一直拖延领证事宜。无奈之下,他要求李某退还彩礼等费用,但未得到回应。
李某辩称,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了“自愿赠与”,应视为张某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然而,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法院查证后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情况,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处理。最终,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