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某全款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留给孩子当婚房,因此一直未装修入住。六年后,他发现房子被陌生人占用了,而对方的购房合同签署时间比他还早两年。

2015年,万某经过条件审核后购买了这套经济适用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交房手续并领取了全套钥匙。由于打算将房子留给孩子作婚房,万某收房后并未进行装修和入住。
2021年10月,万某查看房屋时发现已被他人占用,这才得知开发商将房屋“一房二卖”。当时房屋尚未竣工,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协商无果后,万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占有人方某腾退。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方某通过介绍人向开发商金某公司购买了该房屋,合同约定单价为2912元/平方米,总房款24万元。方某支付了32万元,其中8万元作为“防水、网络服务费”等额外费用。收款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方某,方某随即进行了装修并入住。
法院认为,万某与开发商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在明知涉案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方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开发商与方某故意将合同签订时间倒签至2013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依法认定该份买卖合同无效。方某无权占有该房屋,应予腾退。
房屋强制执行腾退后,方某起诉主张自己对房屋投入了装修,万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支付装修补偿款。万某则提起反诉,称方某非法占用房屋长达4年,要求其拆除装修、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工资损失、律师费、房屋占用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仍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倒签合同日期,属无权占有,不仅要腾退房屋,还要支付房屋占用费。结合同小区同面积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法院酌定占用费共计5.34万元。方某就房屋装修支出的费用不予赔偿。
方某不服提起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某主动向万某支付了房屋占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