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石嘴山市发生了一起由车费争议引发的悲剧性命案,目前案件已进入庭审阶段。

2025年12月8日夜晚,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马某芳因车费结算问题发生激烈争执。马某随后对马某芳进行殴打并加以捆绑,将其遗弃在车辆后备箱内,连续数小时驾车行驶,导致马某芳因低温失温而不幸身亡。
案发后,马某企图掩盖罪行,将尸体掩埋,并盗刷了被害人的微信账户,变卖了她的手机,非法侵占了他人财物。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声称自己“一时头脑发热”。公诉人质问:“你声称想要救助被害人,为何在她状况持续恶化后,不选择为她松绑并将她移至车辆驾驶室?”马某辩称:“我当时头脑一片混乱,并未深思熟虑。”控方进一步质问:“在整个7个多小时的车程中,你是否多次打开后备箱检查受害者的状况?难道每一次都处于极度的慌乱和不知所措之中,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吗?”被告人的解释显得难以自洽。
审查起诉环节,控方收集了行车记录、手机导航数据、微信转账记录以及沿途监控视频等多份客观证据,显示马某在驾驶过程中多次查看受害者的情况,实际上他拥有足够的条件和机会实施救助,但他始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任由受害者的生命迹象不断恶化。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动态可视化轨迹图展示了被告人跨越多个区域长时间驾驶的路径,并调取了案发时段的气象数据,邀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阐述了被害人因长时间处于低温且密闭环境中而失温致死的情况。专家指出,这起死亡案件属于危险状态持续,行为人未予救助,最终导致了渐进性的死亡。
控辩双方对于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认定无异议,但争议焦点集中在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及自首情节的认定上。辩护人主张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公诉人反驳称,被告人通过捆绑和禁锢行为产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后续在具备救助能力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措施,导致被害人死亡,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关于自首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现身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理应被认定为自首。公诉方则强调,自首的核心在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而被告人在到案后并未做到这一点,直至侦查机关展示关键证据后才被迫认罪,因此不应认定为自首。
此案中最令人痛心的是,被害人并非直接被杀害,而是被“放任”至死。在那个寒冷的冬夜,被锁在后备箱中的马某芳无人问津。马某多次打开后备箱检查,目睹被害人的状况每况愈下,却既未松绑也未寻求医疗救助,选择了袖手旁观。
此事警示所有人,面对车费纠纷时,应选择报警、协商或提起诉讼,切勿让小事演变成生命的悲剧。消极的不作为同样等同于杀人,一旦对他人的生命或安全产生控制,便产生了救助的义务。若有能力救助却选择不救助,法律决不会姑息。此外,自首的本质在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隐瞒真相直到证据摆在眼前才承认,只能被称为被动认罪,而非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