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刚刚是不是骂我了?”“没有,我说的是菜。”“你就是骂我了。”

酒后冲突导致轻伤,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一个月。
张某和李某结束聚餐,亲友搀扶醉酒家属走到饭店门口时,听到顾客王某随口说了一句“漏了”。李某见被搀扶的女性家属衣服一角确实有点高,便上前将王某一拳打倒在地。张某见状也上前帮忙,对王某进行踢打。店员将双方分开并报警。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6月23日,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面对检察官讯问,张某和李某坚称自己不是无事生非,主观上没有故意闹事的想法,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
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结合案发现场监控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研判两罪的核心区分要件。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均证实,王某当时背对着二人,正在打包。检察官表示,故意伤害罪一般基于双方事先存在特定矛盾,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侵害,核心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而寻衅滋事罪则以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逞强耍横为典型特征。如果只是行为人的无端猜疑成为表面上的“起因”,就借此随意殴打他人,同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评价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没有过错,不存在挑衅行为。张某和李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靠主观臆断,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二人的行为既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也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认定,不能简单按故意伤害处理。经过细致释法说理,张某和李某认识到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认可检察机关对行为的定性。
9月15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二人自愿认罪认罚。10月8日,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主观臆断不能成为替行为性质辩解的理由。大家遇事不要主观臆测、一时冲动、争强好胜;在公共场合遇到分歧,更应保持理性克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