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视监视系统的供电要求,你真的搞懂了吗?
电视监视系统作为重大危险源六大安全监控系统之一,越来越受到专业人员的重视。但还有一些仪表人员对电视监视系统的供电电源有哪些要求存有困惑。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电视监视系统与安防的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业电视系统是什么关系?
电视监视系统是否可以接入仪表控制系统的UPS电源?
电视监视系统的备用电源是否必须由UPS供电?
电视监视系统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是否与仪表控制系统相同?
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些问题↓↓↓
01
几个与电视监视系统相关的名词理解
1、一般情况,电视监视系统在企业中分为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的视频监控系统和以生产过程管理为目的的工业电视系统。
企业也可以设置全厂统一的电视监视系统控制管理平台。系统既包含企业生产过程管理为目的的工业电视系统,又包含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为生产操作监视、安全预警监察、火灾消防监督、人员安全监视、安保防范管理等提供有效的实时监视手段。
2、以安防为目的的视频监控系统,以前被称作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考虑与国际标准的术语统一,现称为视频监控系统。
——依据GB 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条文说明:2.0.10条。
3、工业电视系统,是指在工业企业生产操作、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利用视频技术及其装备,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构成的视频监控系统。
——依据GB/T 50115-2009《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2.1.1条。
4、电视监视系统应符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要求,为生产操作监视、消防监视、企业管理、安全保卫等提供有效的手段。电视监视系统的结构应与企业管理模式相协调。
——电视监视系统这个名词,笔者能查到的最早来源是来自于已废止的SH/T 3153-2007《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规范》、SH/T 3028-2007《石油化工装置电信设计规范》两个标准,现行标准SHT 3153-2021《石油化工电信设计规范》也同样使用了这个名词。这三个标准里的电视监视系统既有安防的视频监控功能,又有生产过程管理的视频监控功能。
5、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中提到的电视监视系统是指以生产过程管理为目的的工业电视系统。
——依据GB 17681-202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标准中定义的3.2条、6.5条。
02
电视监视系统能否接入仪表的UPS电源?
电视监视系统属于企业电信系统,仪表UPS主要用于DCS、SIS、GDS等仪表及控制系统负荷,电视监视系统不属于仪表供电范围。依据现行化工标准HG/T 20509和石化标准SH/T 3082相关要求,化工、石油化工和煤化工企业电视监视系统不应接入仪表UPS电源。
因石油天然气工程现行标准规定仪表及控制系统应由专用的配电回路供电,电视监视系统属于通讯系统,所以石油天然气工程的电视监视系统也不应接入仪表UPS电源。
具体依据如下:
01依据1
依据GB/T 15408-2011《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5.10.1条b)款,用于安防的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UPS电源供电。根据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8.0.1条的条文说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电源宜按一级或二级负荷来考虑。由于电视监视系统属于电信系统,其供电设计不属于仪表供电系统范围,根据SH/T 3082-2019《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1范围的条文说明,电信设备及系统供电电源不能与仪表UPS电源混用或接入仪表供电系统。
02依据2
依据GB/T 50115-2019《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9.0.1条“工业电视系统宜采用二级负荷供电”,可知,电视监视系统用电负荷在条件许可时,应按二级负荷进行供电。依据9.0.1条的条文说明,当确实不能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时,工业电视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可以与所在装置、建筑物的用电负荷相同。另外,依据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关于一级负荷的说明,由于工业电视系统中断供电不会造成人身伤害、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发生,可以推断出工业电视系统的用电负荷不属于一级用电负荷,更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03依据3:依据三个与仪表供电设计有关的规范
HG/T 20509-2014《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3.1.1测量和控制仪表的供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测量仪表、执行机构、常规监控仪表;
2 DCS、FCS、PLC和监控计算机等系统;
3在线分析仪表系统;
4 SIS;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6 CCS。
3.1.2仪表辅助设施的供电,应包括仪表盘(机柜)内照明、插座。
3.2负荷等级与电源类型
3.2.1 仪表电源负荷分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有关规定,仪表电源负荷可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和三级负荷。
条文说明:3.2.1在大多数情况下,仪表用电负荷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这类负荷在电源中断后会打乱生产过程,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设置UPS。
在少数情况下,仪表用电负荷属于三级负荷,这类负荷在电源中断后不会打乱生产过程,不会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不需设置UPS。
3.2.2 仪表工作电源按仪表电源负荷分级的需要可分为UPS和普通电源。
3.2.3 仪表电源负荷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时,应采用UPS。
SH/T 3082-2019《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4.1.1 仪表及控制系统供电,宜包括以下内容:
a)过程控制系统(DCS、PLC、FCS、SCADA等);
b)安全仪表系统(SIS);
c)压缩机控制系统(CCS);
d)机组监测系统(MMS);
e)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
f)在线分析仪系统(PAS);
g)机柜室和控制室安装的电子类仪表;
h)现场检测、报警仪表及执行元件。
4.1.2 仪表辅助设施供电,宜包括以下内容:
a) 仪表盘(柜)内的照明、通风设备(排风扇)的供电,仪表维护及检修用电源插座等;
b) 在线分析仪表间的照明、通风、动力配电、采样管缆/预处理系统/样品回收系统的电伴热供电;
c) 现场仪表及测量管道的电伴热。
4.2.1 仪表及控制系统供电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UPS供电。
4.2.2 仪表辅助设施供电属于三级负荷,宜采用GPS供电。
结论:依据以上两个仪表供电设计规范,可知化工、石油化工和煤化工企业仪表及控制系统用电负荷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UPS供电。电视监视系统属于企业电信系统,其供电设计应执行电信系统相关标准,不属于仪表及控制系统供电范围。
SY/T 7700-2023《油气田及管道工程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9.1.1供电系统应按用电仪表的电源类型、电压等级设计。
1 仪表及控制系统供电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9.1.9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仪表及控制系统应由专用的配电回路供电。
结论:因仪表及控制系统应由专用配电回路供电,依据SY/T 7473-2020《油气输送管道通信系统设计规范》,电视监视系统属于通讯系统,不应接入仪表专用配电回路的UPS电源。
04依据4:依据两个供电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下文中黑体字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0.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4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SH/T 3038-2017《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4.2.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电源供电系统。
4.2.3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a) 直流蓄电池装置;
b) UPS 电源装置;
c) EPS 电源装置;
d) 快速自起动的发电装置:
1)自起动柴油发电机组;
2)自起动燃气发电机组;
3)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其他类型发电机组。
e)从生产装置外引入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结论:依据以上两个供电设计规范,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中严禁接入其他负荷。仪表用电负荷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仪表UPS电源的蓄电池属于应急电源,电视监视系统的用电负荷不属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不应接入仪表的UPS电源。
05依据5
依据SH/T 3082-2019《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1范围的条文说明“本规范不适用于火灾报警、消防、工业电视、电话及扩音对讲、安防等电信设备及系统的供电设计。电信设备及系统供电电源不能与仪表UPS电源混用或接入仪表供电系统”的要求,也印证了电视监视系统不应接入仪表UPS电源的结论。
03
电视监视系统的备用电源是否必须由UPS供电?
1、一般安防目的的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UPS电源供电,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工程安防目的的工业电视系统的供电模式可以选用直流电源/UPS两种方式。
依据:
GB 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8.0.1条规定;系统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标准的其他规定;
GB 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6.12.1条规定安全防范系统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 15408的有关规定;
GB/T 15408-2011《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5.10.1条b)规定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宜配置UPS。
SY/T 7473-2020《油气输送管道通信系统设计规范》15.1.3条规定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模式可以选直流电源/UPS两种方式。直流电源是指经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燃气发电机或其他发电设施与蓄电池组共同组成,输出直流-48V或24V的电源。
2、工业电视系统或全厂统一的电视监视系统控制管理平台未明确规定必须由UPS供电,但要求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可以是UPS、EPS、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以及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中的一种。
依据:
GB/T 50115-2019《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9.0.1规定工业电视系统宜采用二级负荷供电。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0.6条规定工业电视系统UPS的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SH/T 3153-2021《石油化工电信设计规范》
9.9.1条规定电视监视系统应符合23.1.3的规定,并应配备备用电源系统,后备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控制管理平台后备时间不小于3.0h;
b)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摄像机和视频显示终端设备、线路传输设备的后备时间不小于3.0h;
c)用于非安全监视的摄像机和23.1.3视频显示终端设备、线路传输设备的后备时间不小于0.5h。
23.1.3电信系统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设备的供电电压为交流220V,其供电质量符合GB 50052的规定;
d)备用电源的后备时间大于或等于系统/设备用电后备时间。
23.2.2下列电源可作为备用电源:
a)带有蓄电池的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
b)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c)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条文说明:备用电源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式电源。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包括UPS电源、EPS电源与带蓄电池的直流供电装置。
3、石油储备库、石油库的电视监视系统应由UPS电源供电。
依据:
GB 50737-2011《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12.1.5条规定电信设备供电应采用220V(AC)/380V(AC)作为主电源,在主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有保证电信设备供电的措施。对于有直流供电端的电信设备,应配备直流备用电源;对于无直流供电端的电信设备,应采用UPS供电。
GB 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15.2.1石油库应设置火灾报警电话、行政电话系统、无线电通信系统、电视监视系统。一级石油库尚应设置计算机局域网络、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根据需要可设置调度电话系统、巡更系统。
15.2.2电信设备主电源采用220VAC/380VAC;直流供电应配直流备用电源;交流供电应采用UPS,小容量交流设备也可采用直流逆变器作为保障措施。
04
电视监视系统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是否与仪表DCS、SIS、GDS等系统相同?




电视监视系统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与仪表DCS、SIS、GDS等控制系统UPS电源后备持续供电时间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仪表DCS、SIS、GDS等控制系统UPS电源后备电池持续供电时间要求不小于30min;石油天然气工程配置自启动应急发电机的站场,仪表控制系统UPS电源,以及硝化工艺的仪表控制系统UPS电源,后备电池持续供电时间要求不小于1h。
2、电视监视系统在企业中分为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以生产过程管理为目的的工业电视系统,各系统后备电源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如下:
SH/T 3153-2021标准适用的企业,包括石油化工及天然气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石油储备库、特级石油库、一级石油库的电视监视系统的控制平台、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摄像机和视频显示终端设备、线路传输设备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0h;用于非安全监视的摄像机和视频显示终端设备、线路传输设备的后备时间不小于0.5h。
SH/T 3153-2021标准不适用的范围,在已核查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尚未发现针对精细化工、医药化工、农药、染料、新材料等企业用于安全生产和管理的工业电视系统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有明确的要求。具体项目应进一步核查其所属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反恐防范要求、重大危险源要求及企业标准。工程设计时,关于电视监视系统后备电源持续供电时间的问题,如没有确切的标准、文件依据,企业也没有相应的要求,可参照SH/T 3153-2021执行。
SH/T 3153-2021标准不适用的范围,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1h。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用的视频监控系统后备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1h。
注意:依据SH/T 3153-2021标准9.1.1条、9.3.1条,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摄像机和视频显示终端设备、线路传输设备是指服务于生产操作监视、安全预警监察、火灾消防监督、人员安全监视和安保防范管理电视监视系统;重点监控区包括重要设备、易发生火灾或泄漏的部位、人身危险场所、危化品区域、无人值守区域、进出通道及安全防范场所等区域。
用于非安全监视的摄像机一般包括以下摄像机:
仅用于观看一般生产进度、物流流转情况的摄像机;
产品外观、包装状态、数量统计等质量或效率管理的摄像机;
仅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会议、培训或远程参观展示的摄像机;
仅用于厂容厂貌、普通环境展示的摄像机;
其他即使停电后停止监视,也不会影响事故判断、应急处置、人员安全或安全保卫的摄像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