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依法打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于10月10日发布了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郭某军故意损毁文物案”尤为引人关注。

秦直道是秦代修建的一条重要交通干道,被誉为我国历史上第一条“高速公路”。2006年5月,该遗址被国务院列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5月,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某煤矿在秦直道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随即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送达矿长郭某军,要求停止施工等待处理。同年8月,该煤矿因生产需要向市煤炭局提交了优化设计说明书。10月,市煤炭局批复同意初步设计,并明确规定涉及地面文物保护事项须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同时在附件中明确了煤矿矿界及秦直道遗址的具体坐标。然而,郭某军收到上述通知及文件后,未进行文保审批,也未采取避让措施,继续组织煤矿施工。经鉴定,2014年度该煤矿的开采范围与秦直道遗址本体重合,导致该段秦直道遗址本体灭失。
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就该煤矿损坏秦直道遗址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煤矿赔偿被损毁秦直道遗址的模拟修缮费用394万余元,煤矿已缴纳相关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在有关单位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且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秦直道遗址本体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据此,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郭某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郭某军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